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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想在孃家單獨分户

欄目: 家居生活 / 發佈於: / 人氣:3.12W

外嫁女想在孃家單獨分户,户口本是每個家庭中最重要的證件,一開始我們的户口是在父母名下,等我們長大成人之後的户口就會獨立出來,那麼外嫁女想在孃家單獨分户要怎麼做?

外嫁女想在孃家單獨分户1

法律分析:

1,出嫁的女兒可以把户口遷移出去與丈夫辦理一個家庭户口本.如果是招婿的女兒也可以把丈夫遷入辦理一個户口本.

2,嫁出去的女兒,户口可以不遷出去,户口保留在孃家,但是不能分户辦理一個人獨立的户口本.嫁出去了,户口必須掛靠在孃家,分户出來,户不存在了.所以不能分户,只可以遷移.

外嫁女想在孃家單獨分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女方户口留在孃家符合條件的能分户。

分户,一般是指子女成年或成家後,獨立於父母户口,自立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雖然同居,但經濟獨立,分居或有工作證明的`,可以申請分户,另立户籍檔案。根據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追回或者其他原因變更户口的,户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一、符合條件可以辦理分户。

二、户口一直不動是不會自動消掉的。

一個人的户籍在全國是唯一的,公安户籍管理在沒有遷出或者銷户的情況下是不會將你的户口在原籍上註銷的。户籍在不會根據人在外地居住而被註銷掉,同時在遇到要辦理户籍相關事宜的時候,也是應該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辦理。一個人只有因失蹤而宣告死亡和死亡才會被註銷户口。

分户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户僅限於離婚分户,筒子樓的分户按平房分户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户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分户程序户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係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外嫁女想在孃家單獨分户2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遷户口,仍然在孃家。可以與父母户口分開,單獨立户。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需要和父母分開單獨立户,必須有屬於自己所有的獨立的住房。

只要具備了這一條件,就可以分户。

所需材料主要為獨立住房的產權證。

手續相對簡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向現住所地派出所申領户口遷移證,註銷户口。然後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落户手續即可。

一、嫁出去的女兒可以單獨立户嗎

符合條件是可以的。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二、立户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立户需滿足下面的條件:

1、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

2、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户;

3、不與户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户、牌住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户的證明。

外嫁女想在孃家單獨分户 第2張
  

如確實需要分户,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鄉村組同意分户的三級證明,證明上需加蓋公章,加簽經辦人姓名。

2、以本人名義提出分户申請,並提供本人簽名的分户申請書。

3、本人的房屋產權證明(農村建房審批表或房產證)。

4、到民政部門申請房屋明確的門、户、牌住址。

一、出嫁的女兒可以立户嗎

一般可以。

比如《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户。單身居住的,可以單獨立為一户。

一個住址原則上只登記一個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第十一條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生活獨立,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户。

第十二條符合家庭户立户條件的,持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户立户登記:

(一)私有房屋產權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國土資源、房產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證明。

二、家庭户立户辦理手續

(一)立户申請

(二)家庭成員身份及相關係證明

(三)私有房屋產權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