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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工資能降低或延期發嗎

欄目: 職場技巧 / 發佈於: / 人氣:3.12W

近日,各地在確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有序推進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在此情況下,疫情期間的工資可否降低或延期發放、復工後感染疫情能否認定工傷,成為許多HR操心的問題。

疫情期間工資能降低或延期發嗎

案例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擁有職工720人,北京子公司127人。受疫情影響,該公司資金鍊出現巨大壓力,其財務部門提出擬通過變更工資支付日緩解資金壓力。無獨有偶,還有一些企業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選擇降低員工薪酬。

釋法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但是,無故拖欠工資不等於延遲發放工資,在特殊情況下,企業可以延遲發放工資,但要與職工協商一致。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在本案中,公司通過技術部門設計線上調查問卷發放給員工填寫提交的方式,快速與幾百名員工達成了變更勞動合同延期發放工資的協議,留存了員工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電子證據,依法解決了企業復工復產後面臨的資金困難。

案例

某互聯網公司職員李某於2月5日從黑龍江返京,2月10日至13日到公司上班。2月13日,李某出現咽痛、腹瀉等症狀,隨後於2月19日被確診,致82名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

釋法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進行細化,明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患職業病的等7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而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衞健委三部委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除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外的普通勞動者在普通工作場合或搭乘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感染上新冠肺炎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