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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是什麼

欄目: 職場技巧 / 發佈於: / 人氣:3.04W

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是什麼,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出現到期債務無力清償的,或者出現明顯資不抵債的,企業就會面臨破產,那麼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是什麼?

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是什麼1

不屬於破產債權有: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的滯納金;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

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是什麼
  

破產債權有哪些,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下列債權屬於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產生的債權;

(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六)債務人的受託人在債務人破產後,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託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九)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十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是什麼2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一、一般規定。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是什麼 第2張
  

二、特別情形。

(1)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利息請求權。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3)待定債權。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説明其待定的狀況。

(4)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8)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9)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破產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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