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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退團賠償規定

欄目: 家居生活 / 發佈於: / 人氣:9.42K

旅遊法退團賠償規定,旅行的意義就是可以去增長我們的見識和開闊我們的視野,旅行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參團旅行佔旅行者的絕大多數,下面來看看旅遊法退團賠償規定。

旅遊法退團賠償規定1

旅遊法對退團的規定主要是關於退團合同違約金的規範,根據《旅遊法》第65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旅遊法》規定的“必要費用”範圍,主要指旅行社因旅遊行程所需的已經支付不能退還的費用,包括機票、酒店、車輛的定金等,還有因退團而增加的費用,比如退團導致原本既定人數可享受的團體優惠無法達成,進而使旅行社多付出的費用成本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五條 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六十六條 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法退團賠償規定
  

出境遊退團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具體的賠償金額要根據報團時簽訂合同的內容而定,沒有統一標準。如果合同中有約定違約責任賠償標準,就按合同約定賠償;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旅遊法退團賠償規定2

一、國內旅遊退團違約金具體標準是什麼?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旅遊法退團賠償規定 第2張
  

二、違約金上限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

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當雙方在簽訂了合同後也是要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任何一方做出了違約的行為後,不僅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同時也是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違約金額根據實際損失來確定的,如果違約金訂立的金額過於的高昂,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要求降低違約金的。

公民也是會與他人進行相應的約定,那麼為了確保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會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在合同中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寫明違約的責任等信息,如果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來履行義務也是屬於違約行為,必要時違約方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違約金額的。

旅遊法退團賠償規定3

中消協曝光旅遊六大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一:行程改期改線無任何賠償

條款1:本協議簽署生效後,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條款:2:乙方(經營者)已提前通知甲方(消費者)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條款3:乙方(經營者)為甲方(消費者)預定的酒店客房、餐飲、景區門票等服務項目均系不可退換的服務項目。

消協點評:

上述條款1:按照《旅遊法》的規定,消費者在旅遊結束前具有單方協議解除權,此為旅遊消費者的法定權利,旅行社無權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上述條款2:改期改線如果不符合法定期限和原因等條件,屬於違約行為。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即消費者有權獲得違約賠償,這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退款僅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而不是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

上述條款3:該條款違背公平原則,旅遊消費者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法定的合同變更權,該約定限制了旅遊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如該合同是包價旅遊合同,則該約定應屬無效。

旅遊法退團賠償規定 第3張
  

霸王條款二:購物點買到假冒偽劣商品 旅行社概不負責

條款1:旅遊者參加景點遊樂項目導致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條款2:遊客在購物點所購產品,其質量責任由購物點和遊客自行負責,與旅行社無關,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條款3:因人數不足組團,經甲方(消費者)同意可以轉團,轉團後旅行社不再承擔責任,乙方(旅行社)責任轉移由新團的組團旅行社承擔。

條款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組團社(含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消協點評:

上述條款1:旅遊經營者對旅遊消費者具有安全提示義務,未做提示或提示有瑕疵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消費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行社應承擔相應責任或補充責任。該約定規避了旅遊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上述條款2:如果旅遊消費者在與旅行社協商確定的購物場所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消費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遊消費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上述條款3:轉團後,組團社仍需對旅遊消費者承擔責任,受委託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該條款違反法定義務,規避法定責任,應屬無效。

上述條款4:此條的不可歸責本質上是將出現該情形的責任全部歸責於旅遊消費者或第三方,規避了組團社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旅遊消費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霸王條款三:退團一律不退費

條款1:本協議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終止;退團一律不退費。

條款2:保險費包括:人身意外傷害險+旅行社責任險。

條款3: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消費者)要求取消預訂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務項目的,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相應服務項目的全部費用,乙方(旅行社)已經收取的客房、門票等費用不予退還。

條款4:報名出現自然間(單男或單女),甲方(消費者)應補交房差或由乙方安排三人間。

條款5:以上是正常參考行程,接待社有權對行程、車次、航班、酒店入住城市等做出調整(不降低標準),盡力確保行程的順利進行,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調整所產生費用由遊客承擔。

條款6: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政府發佈的通知、疫情防控措施等,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調整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所產生的費用由遊客承擔。

消協點評:

上述條款1:一方面,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法定解除權;另一方面,即便因旅遊消費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遊消費者也有權利要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上述條款2:旅行社責任險屬於旅行社的經營成本,該條款將法律規定應由旅行社自己承擔的責任險費用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有權拒絕或要求退回這部分應由旅行社承擔的保險費。

上述條款3:該約定顯失公平,旅行社已收取但實際並未支付給酒店、景點的房費和門票款,或者已支付但可退回或部分退回的費用,這些費用既不是旅遊消費者的違約責任,也不是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報酬,旅行社無權佔有,應退還消費者。

上述條款4:自然單間情形屬於經營者自己經營安排的問題,旅遊消費者沒有責任,因此要求旅遊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自己經營不善的責任,顯失公平,屬於強制消費。

上述條款5、6: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旅遊費用增加,並不都由旅遊消費者承擔。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消費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應由旅遊消費者和旅行社分擔。旅行社還應退還已收但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霸王條款四:隨意調整行程

條款1:在不減少景點的條件下,乙方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

條款2:發生服務質量問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乙方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消協點評:

上述條款1:通過該條款,經營者取得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擴大了自己的權利範圍,違反公平原則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旅行社調整行程,既不能減少景點,也不能降低服務質量,比如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消費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長時間行車或者夜間行車趕路等。

上述條款2:發生服務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有權選擇要求經營者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經營者的這一格式條款規避了自己應承擔的服務質量保障責任,排除了旅遊消費者的求償權利。

霸王條款五:組團人數不足無法成行 消費者退團需繳賠償金

條款:因乙方組團人數不夠不能成行的,乙方可變更出團日期或變更組團種類,甲方應按變更後的團費標準支付費用,甲方選擇退團的,需承擔已發生的費用,並賠償乙方30%-80%的賠償金。

消協點評:

該條款擴大了旅行社的合同變更權利,免除了旅行社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的責任,加重了旅遊消費者的責任,違反民事法律關係中最基本的平等原則。

霸王條款六:旅行社有最終解釋權

條款:乙方(旅行社)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

消協點評:

該條款從法理上説有悖於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相當於在對約定有分歧時,商家可以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消費者。根據法律規定,當對某項約定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