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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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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公司設立過程,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是發起人組織一定的人、財、物形成一個具有生產經營能力組織的過程;從法學的角度看,則是發起人依照法律的規定,現在分享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

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1

1、公司設立完成,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被依法核准登記,獲得法律人格。

2、公司設立沒能最終完成,導致公司設立失敗,該法律後果由發起人承擔。

3、公司設立存在瑕疵,會導致被責令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被宣告已成立的公司無效或被撤銷。

《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
  

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設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一節的相關規定,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採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

公司設立不同於公司的設立登記,後者僅是公司設立行為的最後階段;公司設立也不同於公司成立,後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後果。所以,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二、公司設立的法律責任

企業設立失敗,須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對於公司制企業,發起人承擔以下責任:

1、連帶賠償責任

設立費用及債務原則上應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但當公司不能成立時,先前發生的與設立相關的費用及債務就失去了公司這一擬定的承擔主體,只能改由實施設立行為的主體(發起人)承擔。

由於發起人之間的關係近似於合夥關係,因此各國或地區的公司立法多規定對此準用合夥的有關規定,即由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

在採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

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企業未成立時,對於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應當予以返還,並返還相應的利息。本案中,由於中聘產業公司設立失敗的,劉利有權依法向主張返還股款。

三、公司的設立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單純設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也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中國公司法第77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

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2

一、內部發起人糾紛

1、發起人之間

發起人之間最常見的糾紛為要求返還投資款項、目標公司設立、以及投資款項具體使用等問題。假若發起人最終未被登記為股東,也未享有分配利潤,待公司成立後,相關投資者可以公司為被告主張返還投資款,並賠償利息損失;

如果各方合意設立的公司已經成立,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投資者不得隨意撤回投資款,否則涉及抽逃出資。

2、發起人對公司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要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成立後,發起人負有“資本充實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資本充實責任為公司法確保公司財產基礎的一項嚴格法定責任,不以發起人的過失為要件,屬於無過失責任且不能以全體股東的同意來免責,也不受時效的約束。

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2張
  

二、設立中公司的經營分配利潤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規定,公司設立不能時,發起人按出資比例承擔該設立階段產生債務的情形,但並未規定設立中公司在公司設立階段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盈利如何分配。

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理以及公平原則,對公司設立階段的債權分配,應比照適用債務承擔的規定,發起人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公司設立階段從事經營行為所產生的盈利。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一條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第二條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第五條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