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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衞個人資料簡介 ​人物生平 史籍記載 軼事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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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衞簡介

李衞(1687年2月2日-1738年12月3日),字又玠,江南銅山(今江蘇豐縣大沙河鎮李寨)人,清代名臣。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李衞捐資員外郎,隨後入朝為官,歷經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深受雍....

李衞個人資料

李衞(1687年2月2日-1738年12月3日),字又玠,江南銅山(今江蘇豐縣大沙河鎮李寨)人,清代名臣。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李衞捐資員外郎,隨後入朝為官,歷經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深受雍正皇帝賞識,歷任户部郎中、雲南鹽驛道、布政使、浙江巡撫、浙江總督、兵部尚書、署理刑部尚書、直隸總督等職,為官清廉,不畏權貴,不論所任何職,在位時能體察民間疾苦,深受百姓愛戴。李衞於乾隆三年(1738年)病逝,年五十一,乾隆帝命按總督例賜予祭葬,諡敏達。

李衞個人資料簡介 ​人物生平 史籍記載 軼事典故

李衞照片

李衞​人物生平

康熙二十六年正月七年級(1687年2月2日),李衞出生於江蘇豐縣一户家境比較富裕的人家。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李衞捐資員外郎,隨後不久便入朝廷任兵部員外郎一職。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李衞任户部郎中一職。

雍正帝即位後,便立即任命李衞為直隸驛傳道,未到任又改任命為雲南鹽驛道。在鹽驛道任上,李衞政績顯著,不久後的雍正二年(1724年),李衞升任布政使,主管全省財政税賦,但仍然兼管鹽務的職務。雍正三年(1725年),李衞被提拔為浙江巡撫,一年後的雍正四年(1726年),李衞兼任兩浙鹽政使。雍正五年(1727年)李衞升任浙江總督。李衞並無卓越的家庭背景,然而不可否認的是,自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不過十年之間,李衞從一個從五品的員外郎閒職,一路擔任各種要職,並最終官居總督,成為朝廷一品要員、封疆大吏,其升遷速度不可謂不快。

縱覽李衞的任職經歷,不難發現,其長期主管或兼管一方的鹽政工作。早在雍正即位的第一年,李衞便被任命為雲南鹽驛道,一年後升任布政使但仍兼管鹽務工作。兩年之後,已經任職浙江巡撫的李衞又被命令兼任兩浙鹽政使的要職,由此説明,李衞在管理鹽政、緝查私鹽方面,是很在行的。

清代劃分十幾個鹽區,浙江鹽區是其中之一,浙鹽在浙、蘇、皖、贛四省行銷。但清代體制僵化,在浙鹽區靠近兩淮鹽區的地方,不能買就近便宜的兩淮之鹽,只能吃價高的浙鹽,因此導致越區販私盛行,官鹽運銷不暢。李衞加強緝私隊伍力量,重點打擊具有強大組織的大鹽梟。沈氏是著名的鹽梟,其部下數百名,擁有大船數艘,經常擊敗官兵,走私氣焰非常囂張。李衞任用韓景琦,與沈氏鬥法,終於將其擒拿。

雍正四年(1726年),面對私鹽氾濫的情況,李衞提出,在浙江私販出沒的"適中孔道"--海寧縣長安鎮設官兵巡緝查私,並令常鎮道及京口將軍,軍標副將等官員督飭將吏水陸巡查,嚴防兩淮私鹽從鎮江府入侵浙鹽行銷區,以此保障浙鹽的銷路。與此同時,堅決打擊鹽梟的肆虐活動。

與此同時李衞及時有效地向朝廷上疏,他認為要治理浙江私鹽猖獗的問題,需要以海寧長安鎮為中心,向外擴散,部署一定兵力,加強巡查。同時奏請朝廷,令副將、城守參將等軍官在江南蘇、鬆、常、鎮四府周圍安排水陸兵力,隨時緝捕私鹽販賣者。

在浙江任上,李衞還着重辦理了浙江海塘事宜。海塘即海堤,是江浙兩省沿海居民用來抵禦海潮侵襲的重要設施。海塘工程主要集中在江蘇的浙江和浙江的嘉興、杭州、紹興四府,尤以錢塘江口的海寧塘最為險要。李衞很重視修築海塘,幾乎每年都要奏請整治。雍正六年(1728年)七月,皇帝因不滿意江南總督範時繹對松江海塘改土易石工程的辦理,令李衞赴工查勘,並採納了李衞的修治方案,由李衞同江南督撫稽查治理。海塘工程系由政府財政開支,但所撥款額多不敷用且必須先經奏準,然後興辦。李衞在浙江多方面自籌資金,"除應動用正項之外,皆系每歲設法鹽務等類節省額外盈餘陸續抵用"。

除了緝查私鹽,李衞亦擅長捕盜。雍正六年(1728年),朝廷以"江南多盜",而地方官又"非戢盜之才"為由,命李衞統管江南七府五州盜案,"將吏聽節制。"李衞通過明察暗訪得知,當時江南盜賊出沒、橫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時任江南督臣範時繹、按察使馬世對諸盜賊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包庇,經常以替身代為受過,使其逃過一劫。李衞得知此情況,毫不徇情上書彈劾。範時繹隨後被解除職務,調離原官職,馬世被髮配充軍。

甘鳳池武藝高強,江湖之上名氣很大。他早在康熙時期曾在浙江參加過反對朝廷的"朱三太子案"。雍正時期,又聯繫張雲如等從事反清復明的活動,並準備於雍正八年秋天舉事。雍正七年(1729年),李衞偵破了這一犯罪團伙。甘鳳池最終被判處死刑。

雍正七年(1729年),李衞被加封為兵部尚書、太子太傅。雍正十年(1732年)五月,又被任命為署理刑部尚書。不久後李衞出任直隸總督。乾隆三年十月二十二日(1738年12月3日),李衞因病去世,年五十一,乾隆帝命按總督例賜予祭葬,諡敏達。

李衞史籍記載

《清史稿·李衞傳》

《清高宗實錄》

《小倉山房集》

《直隸總督傳略》

軼事典故

當李衞還是微末小吏時,就表現出一種不畏權貴的剛直。他任户部郎中時,管理銀庫事務。有某位親王的屬下對於收繳的白銀都要每千兩額外加收十兩作為庫平銀。李衞屢次諫阻都不聽,於是在走廊上置一櫃,寫着"某王贏錢",寫上這是某某親王的"贏餘",指明是非法收入,使這位親王十分難堪,只好停止多收。雍正也正是欣賞李衞的這一點,即位後大加重用。

雍正十一年(1733年),李衞彈劾時任內閣首輔保和殿大學士鄂爾泰之弟、步軍統領鄂爾奇營私擾民、魚肉百姓,經調查屬實,李衞獲得雍正帝嘉獎。乾隆二年(1737年),李衞奏疏稱,誠親王府護衞庫克同安州百姓爭搶土地,情況屬實,乾隆帝嘉獎李衞秉公執法,李衞被賞賜四團龍補服。乾隆三年(1738年),李衞彈劾河督朱藻的貪污劣跡,其弟朱蘅要挾地方官吏並插手賑災之事,經吏部尚書訥親、刑部尚書孫嘉淦查證,情況屬實,最終對朱藻、朱蘅二人繩之以法。

由於李衞的官是捐來的,並不是科舉出身,所以他大字不識幾個。師爺等人起草公文奏章,都要讀給他聽,有不合意的地方,他就口述修改,而且往往能切中問題要害,對此大家佩服得五體投地,李衞的過人機智由此可見一斑。李衞在公幹之餘喜好聽人説書,每遇到忠賢遭到不平,李衞就會嗚咽、憤恨,甚至拔劍而起。雖然識字不多,但李衞對文人、對文化事業還是非常看重的。歷史上記載,他曾出錢修過浙江通志,建過書院,給在讀士子以豐厚的膏火錢。

在雍正年間,因浙江人發生多起文字獄,雍正一怒之下停止浙江士人蔘加科舉考試以作懲處。為儘早恢復鄉會試,時任浙江總督兼巡撫的李衞便經常深入下層,瞭解文士呼聲,調解各種矛盾;隨時跟蹤檢查受株連而未定罪文士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訓導,責令改正;表現好的文士,將其事蹟一一記錄歸檔。過了一年,當朝廷派去的觀風整俗使王國棟看到這些檔案材料後,深為李衞的良苦用心而感動,為浙江人感恩悔過而高興。於是,和李衞同奏朝廷,替浙江文士説了許多好話。雍正帝一見奏摺大喜,很快就下令恢復了浙江文士的鄉會試。第二年殿試的一甲三名,即狀元、榜眼、探花都被浙人取得,因此文人對李衞的印象都很好。

人物評價

《清史稿》:"世宗以綜核名實督天下,肅吏治,嚴盜課,實倉庫,清逋賦,行勘丈,墾荒土,提耗羨,此其大端也。衞受上眷最厚,以敏集事。然當時謂衞所部無盜賊,斯亦甚難能矣。"

雍正帝:"嘉許之懷,筆莫能罄。……非深悉朕衷,毫不瞻顧,安肯毅然直陳。"

乾隆帝:"李衞才猷幹練,實心辦事,宣力封疆,無少瞻顧,畿輔重地,正資料理……今聞溘逝,深為悼念。"

陳康祺:"李敏達衞長於治盜,所轄地方,不逐娼妓,不禁樗蒲,不擾茶坊酒肆,曰:'此盜線也,絕之,則盜難蹤跡矣。'按:敏達與田端肅文鏡,皆雄恣不馴,純任權術,而皆立功名。雍正朝,凡二公旌麾所駐,盜賊為之潛蹤,敏達之禁網闊疏,是或一道與。"

家庭成員

長子:李星垣,官至兩廣總督。

次子:李星聚,官至福建延建邵道。

三子:李星燦,官至州判。

四子:李星宿,官至湖北督糧道。

五子:李星福,官至兩江後補督閫府。

孫子:李光鬥、李光文(福建台灣南路參將)、李光第(即墨營守府敕授武德騎尉)、李光裕(太學生)、李光隆、李光宣(監生侯選知州)、李光烈、李光大(監生)、李光運(監生)、李光普(廣西信使督巡檢)、李光本(監生)、李光續(知縣)、李光榮(庠生)、李光禹、李光琚。

影視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