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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患者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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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抑鬱症患者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1)18週歲以上。18週歲是我國公民成年的界限。對於16週歲以上而不滿18週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2條還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認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羣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即使18週歲以上,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即使是精神病人,也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先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其患有精神病,才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因此,單純的抑鬱症不屬於精神病,單純的抑鬱症患者犯罪應該負全部刑事責任責任。如果有併發的其他精神病的話另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