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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應做哪些心理準備

欄目: 心理健康 / 發佈於: / 人氣:1.25W

結婚前應做哪些心理準備,結婚是人生中的重要決定,需要做好一些心理準備,以確保婚姻的穩定和幸福,現在分享結婚前應做哪些心理準備?

結婚前應做哪些心理準備1

1、理解婚姻的意義:

婚姻是一種承諾和責任,需要理解婚姻的意義和重要性。明確自己為什麼要結婚,以及對婚姻的期望和目標。

2、接受婚姻的現實:

婚姻不僅僅是浪漫和幸福的時刻,也包含了各種挑戰和困難。要有心理準備,接受婚姻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矛盾,並願意與伴侶一起面對和解決。

3、瞭解伴侶的優點和缺點:

婚姻是與一個人共度一生,要了解伴侶的優點和缺點,並接受他們的全部。要有足夠的包容心和寬容度,以建立健康的婚姻關係。

結婚前應做哪些心理準備
  

4、溝通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婚姻中的溝通和解決問題是非常重要的。要學會有效地溝通,表達自己的需求和感受,並傾聽伴侶的意見和想法。同時,要學會解決問題的能力,以避免問題的積累和升級。

5、適應婚姻的變化:

婚姻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需要適應和應對各種變化。要有心理準備,接受婚姻中的變化,並與伴侶一起成長和發展。

6、建立共同的價值觀和目標:

婚姻中的共同價值觀和目標是維繫婚姻穩定的重要因素。要與伴侶討論和確定共同的.價值觀和目標,併為之努力奮鬥。

7、尋求婚姻輔導和支持:

婚姻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問題和困難,可以尋求婚姻輔導和支持。參加婚前輔導課程或與有經驗的夫妻交流,可以幫助提升婚姻的質量和穩定性。

結婚前的心理準備是確保婚姻幸福和穩定的重要一步。通過理解婚姻的意義,接受婚姻的現實,瞭解伴侶的優點和缺點,培養溝通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適應婚姻的變化,建立共同的價值觀和目標,以及尋求婚姻輔導和支持,可以為婚姻奠定堅實的基礎。

結婚前應做哪些心理準備2

結婚前的心理準備

一、擔心婚後不自由

在步入一段愛情生活的初期,單身慣了的人可能會有許多的不習慣,比如討厭二人天天相對,討厭生活瑣事等等,但無論如何,都不要輕言放棄。不妨為自己設定一個為期三個月的時間段,在這期間去盡力承擔自己應盡的那份責任,度過心理適應期後,你對愛情與家庭的信心,一定會飛快增長。

二、擔心結婚後會影響工作和前途

“黃金剩女”們怎樣克服心理障礙,首先要改變擔心結婚會影響工作前途的心理。生子是一個女人的必經階段,如果説22歲的女子是靠一點青春和乖巧博得好感的話,一個28歲的女人則需要體現穩重和能幹。一個大齡女子為了工作而不結婚是完全沒必要的,正常的婚育應該是公司和個人都應該考慮的問題。

三、擔心對未來老公不夠了解

配偶雙方需要不斷地加強相互之間的瞭解,加深感情,這是最重要的婚前心理準備。這項準備若不充分,其他準備再完備也不能保證婚後生活美滿幸福,也會難以彌補心理的損傷,維持夫妻真摯的恩愛。最好還是多瞭解一下再考慮結婚,婚前儘可能多的互相瞭解,或許可以消除對未來婚姻的恐懼感。

結婚前應做哪些心理準備 第2張
  

四、擔心“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不要總是在想怎樣克服心理障礙才能獲得幸福,要付諸行動首先就要擺脱對婚姻生活不切實際的幻想,不要存在過高的期望與奢望,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新家庭的誕生,同時也意味着負擔的加重,意味着雙雙要為家庭盡力盡責,儘自己做丈夫或妻子的義務。

五、婆媳關係的相處祕訣

老公是婆媳關係的根本,生活中難免有些摩擦,特別是和一個沒有和你血緣關係的人相處。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生活環境,難免會有很多的磕磕碰碰。和婆婆意見不統一的時候,我往往是先藏在心裏,等老公回來了和老公溝通,叫老公和婆婆去説。我從來不會和婆婆去爭執,一來我把她當長輩,長輩即使有錯也是長輩,我們做小輩的不能對長輩沒有禮貌。

二來即使真的去爭我也得不到什麼好處,反而傷了我們自己的感情,讓老公更難做人。所以有什麼事,儘量叫老公去做工作,實在不行再自己想辦法。一定要心平氣和的和婆婆溝通。

關於婚姻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

第五條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登記條例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20xx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十七、下列要件應認定為《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

1、配偶雙方必須完全自願結婚;

2、配偶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3、配偶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配偶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0xx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説明

17、第十七條是對如何理解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解釋性規定。

法律補充

《婚姻法》第8條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後,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婚前南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並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係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後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於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係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而婚前同居關係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