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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機密有哪些

欄目: 職場技巧 / 發佈於: / 人氣:2.06W

商業機密有哪些,企業要保護自身的商業祕密,防止自身的商業祕密受到侵害,同時,又要小心侵害他人的商業祕密,那麼下面一起看看商業機密有哪些?

商業機密有哪些1

一、商業機密包括哪些內容

商業機密可以分為兩大類:即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技術信息

主要包括:技術設計、技術樣品、質量控制、應用試驗、工藝流程、工業配方、化學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計算機程序等。作為技術信息的商業機密,也被稱作技術機密、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等,在國際貿易中往往被稱為Know-How.

2、經營信息

主要包括:發展規劃、競爭方案、管理訣竅、客户名單、貨源、產銷策略、財務狀況、投融資計劃、標書標底、談判方案等。

二、怎麼認定商業祕密

1、祕密性

也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指該信息無法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這是商業祕密區別於其他信息的顯著標志。公開渠道一般是指包括公開的出版物、公開銷售和使用、反向工程以及口頭泄密等。

不為公眾所知悉不僅意味着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也包括不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違反誠實經營活動的方式所知悉,如違反合同約定,違反保密紀律等;同時,知曉該商業祕密知曉的範圍也僅限於非常有限的特定人員,如企業內部有關職工以及企業外部原料供應商等。

商業機密有哪些
  

2、具有價值

作為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及競爭優勢,這即是商業祕密的價值所在,也是獲得法律保護的根本原因,否則,該信息即使符合商業祕密的其他要件,法律也沒有對之進行保護的必要。

3、實用性

主要是指該項技術能夠投入生產使用、能夠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現實問題。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原則如果不能轉化為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4、保密性

這要求權利人在主觀上具有保密意願,並且就相關信息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包括各種“硬件”措施,如將有關文件放置在保險櫃中、架設電子眼監控等,還包括各樣的“軟件”措施,例如建立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等。

侵犯商業祕密不一定構成犯罪,只要有相關證據證明權利人的經濟損失沒有達到50萬元,或者基於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權利人的經濟損失達到50萬元的,都無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當並不意味着,不承擔民事責任。

商業機密有哪些2

什麼是商業祕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中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祕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

祕密性

祕密性體現為“不為公眾知悉”。“公眾”通常指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即同行業或同領域的工作者或競爭者。祕密性一般體現為某一商業信息不為同行業或同領域的工作者或競爭者所知道、瞭解、獲得、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了六類信息不具有祕密性。

保密性

指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採取了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也就是保密措施。保密措施要件要求權利人必須對其主張權利的信息對內、對外均採取了保密措施;所採取的保密措施明確、具體地規定了信息的範圍;措施是適當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須萬無一失。

價值性

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不等於現實價值性,也不等於持續價值性,無論經濟利益大小,持續使用或使用一次,均不影響對該信息具有商業價值性的.判斷。

商業機密有哪些 第2張
  

侵害商業祕密有哪些行為表現

不正當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手段”包括“盜竊、賄賂、欺詐或者脅迫、電子侵入”以及其他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將不正當獲取與不正當使用進行分開規定,是為了將這兩種行為進行分別規制。

非法使用商業祕密的行為

非法使用商業祕密的行為既包括非法使用合法獲取的商業祕密,也包括非法使用非法獲取的商業祕密。而從使用方式上來看,非法使用可以是將商業祕密非法“披露”,也可以是將商業祕密自用,還可以是將商業祕密允許他人使用。

間接侵權和第三人侵權

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款新增第四項規定:“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該條款對侵害商業祕密的間接侵權進行了規制。

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侵害商業祕密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停止侵害

若原告的商業祕密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已經被公開,判決停止侵害已無必要,法院應通過判令被告賠償該商業祕密的開發成本及應用該商業祕密所產生預期利益損失等方式彌補原告的損失,而不再判令停止侵害。

《不正當競爭案件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侵犯商業祕密行為判決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時,停止侵害的時間一般持續到該項商業祕密已為公眾知悉時為止。

賠償損失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後將法定賠償的限額從三百萬元提升至五百萬元。

在侵害商業祕密案件中損害賠償考慮的要素主要有:商業祕密的種類以及創新程度的高低;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範圍、後果;原告可能遭受的損失、被告可能獲得的利益;合理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等收益、報酬;被告的過錯程度;被告有無侵權史;原告是否因侵權行為導致商譽受損;是否判決銷燬涉案侵權產品等。

在確有證據證明原告遭受的損失已明顯超過法定賠償額上限時,可以適用裁量性賠償,突破法定賠償額上限確定判賠數額。另外,法律中還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即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銷燬侵權產品或工具

可以依權利人的請求判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責令銷燬侵權產品或侵權工具等。

Tags:機密 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