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發行資本,認購資本,實繳資本
1、註冊資本,即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
2、發行資本,即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
3、認購資本,即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4、實繳資本,即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一、公司資本有哪些具體形態?
1、註冊資本
即狹義上的公司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發行資本
又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於註冊資本,也可能小於註冊資本。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足,因此,發行資本一般等於註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足資本後,可以分期繳納股款。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一般不要求註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於註冊資本。
3、認購資本
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4、實繳資本
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一次全部繳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註冊資本。
二、公司資本原則有哪些?
1、資本確定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載明的公司資本總額,並由發起人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很少有國家嚴守此項原則。如前所述,中國原來的公司法實行的是嚴格的資本確定制度,即要求公司資本於公司成立之時全部募足並全部繳足,並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但新修訂的公司法已經對此做了修改。
2、資本維持原則
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中國公司法貫徹了資本維持原則的要義,規定了若干強制性規範以確保公司擁有充足的財產。
3、資本不變原則
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總額一旦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實際上資本不變原則是資本維持原則的必然要求。中國公司法主要對公司資本的減少作出嚴格限制。
這些規定有: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於減資決議後的法定期間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並且公告;債權人有權在法定期間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的數額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註冊資本與實繳資本的區別是什麼?
註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
1、註冊資本
企業要進行經營,必須要有一定的“本錢”.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設立企業,法人必須要有必要的財產。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企業申請開業,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我國《公司法》也將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作為公司成立的必備條件。
《公司法》對各類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2、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償還,可以長期週轉使用。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註冊資本制度,要求企業的實收資本與其註冊資本相一致。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註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企業實有資本比原註冊資金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擅自改變註冊資金或抽逃資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